电子商务法修正拟赋权劳动者参与治理 两部门推出征求意见稿 - #电子商务法 征求意见稿扩大法律调整范围;进一步明确监管机制,并丰富监管工具和规制手段;鼓励电子商务出海,并赋权涉外反制 ---------------------
电子商务法修正拟赋权劳动者参与治理 两部门推出征求意见稿
#电子商务法
> 征求意见稿扩大法律调整范围;进一步明确监管机制,并丰富监管工具和规制手段;鼓励电子商务出海,并赋权涉外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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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七年有余,《电子商务法》修改进入轨道。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布《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4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10条,修改12条,相较于现行法89条的篇幅,修改幅度达到近四分之一。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方面修改:一是扩大法律调整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管机制,并丰富监管工具和规制手段;三是鼓励电子商务出海,并赋权涉外反制。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经济创新、各类平台兴起,平台经济各方参与者的关系更为复杂,从骑手的劳动保障到商家“二选一”、“仅退款”、被迫卷入补贴大战等等事件,使得平台经济参与者的利益平衡逐渐成为热议的话题。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表示,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关键主体”,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且是网络市场治理中的重要参与者,兼具经营者、管理者双重属性。有必要修法从立法上强化平台的社会责任,更好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修法完善平台法律责任体系,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平台强化合规意愿,带动相关经营主体共同营造良性健康的网络市场环境;有必要修法从立法层面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效能,引导平台经济各类经营主体从“流量至上”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卷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起草说明还提到,电子商务是推进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具有重要地位。有必要修法完善和增加技术创新、开放合作、行业自律、对外反制、磋商及争端解决等条款,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领域对外开放,为中国电子商务有序出海营造良好法律环境。
平台劳动者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兴起之初的主要交易形态是消费者通过平台上的入驻商家购买产品和服务,而随着外卖、打车等新业态发展,“骑手”这类既不属于个体商家、又不属于平台雇工的新型参与主体,数量愈发庞大。2025年1月,新华社一篇报道中引用数据称,全国外卖骑手已超1000万人;而包括外卖骑手在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则达到8400万人。与此同时,媒体和舆论多次关注到骑手有别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被算法裹挟的劳动强度和自主性,以及缺失的劳动保障等议题。
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保障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经营者、劳动者等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现行法第7条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征求意见稿则赋权“劳动者”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不过,征求意见稿中对该“治理体系”进行更详细规定,消费者和劳动者如何参与,尚有待进一步厘清。
此外,针对新业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关联主体,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业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承担相应义务,平台关联主体与平台之间的责任义务。
丰富监管手段和罚则
监管方面,起草说明表示,平台经济跨界混业经营既需要多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也需要各层级厘清事权、对应监管。
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国务院建立平台经济工作协调机制,要求明确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监管模式,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模、类型、业务影响范围等因素,明确相应层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对于地方政府,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未有效履行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电子商务领域区域性重大风险隐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地方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在现行法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责令暂停用户注册”“暂停相关业务”“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等处罚手段。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等情况,增加约谈整改、专项调查、出具警示函等梯次监管工具,以及执法时可采取检查询问、调阅资料、查封扣押等措施。增加比例罚,明确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处以其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
另外,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平台对经营者、商品、服务违法情形的处置义务范围,新增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起草说明表示,这是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禁限售商品管控法律依据不完善进行的修改。
从鼓励出海到赋权反制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项重大修改,是在涉外方面从鼓励出海到赋权反制增加了多个条文条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征求意见稿新增授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电子单证”作为国际互认项目之一,同时还表示,国家在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信用、安全等领域,促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
并且,征求意见稿还新增授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他国家、地区或外国实体在电子商务领域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政策和措施,开展多双边磋商、谈判,建立合作机制,处理争端解决。
具体手段上,征求意见稿表示,中国境外的电子商务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电子商务领域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外国实体违反非歧视、公平贸易和透明度等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损害中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调查该外国实体的行为,决定是否将该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提示交易风险、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电子商务投资活动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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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xin_daily | t.me • Jul 5, 2026
电子商务法修正拟赋权劳动者参与治理 两部门推出征求意见稿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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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七年有余,《电子商务法》修改进入轨道。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布《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4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10条,修改12条,相较于现行法89条的篇幅,修改幅度达到近四分之一。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方面修改:一是扩大法律调整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管机制,并丰富监管工具和规制手段;三是鼓励电子商务出海,并赋权涉外反制。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经济创新、各类平台兴起,平台经济各方参与者的关系更为复杂,从骑手的劳动保障到商家“二选一”、“仅退款”、被迫卷入补贴大战等等事件,使得平台经济参与者的利益平衡逐渐成为热议的话题。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表示,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关键主体”,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且是网络市场治理中的重要参与者,兼具经营者、管理者双重属性。有必要修法从立法上强化平台的社会责任,更好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修法完善平台法律责任体系,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平台强化合规意愿,带动相关经营主体共同营造良性健康的网络市场环境;有必要修法从立法层面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效能,引导平台经济各类经营主体从“流量至上”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卷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起草说明还提到,电子商务是推进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具有重要地位。有必要修法完善和增加技术创新、开放合作、行业自律、对外反制、磋商及争端解决等条款,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领域对外开放,为中国电子商务有序出海营造良好法律环境。
平台劳动者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兴起之初的主要交易形态是消费者通过平台上的入驻商家购买产品和服务,而随着外卖、打车等新业态发展,“骑手”这类既不属于个体商家、又不属于平台雇工的新型参与主体,数量愈发庞大。2025年1月,新华社一篇报道中引用数据称,全国外卖骑手已超1000万人;而包括外卖骑手在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则达到8400万人。与此同时,媒体和舆论多次关注到骑手有别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被算法裹挟的劳动强度和自主性,以及缺失的劳动保障等议题。
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保障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经营者、劳动者等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现行法第7条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征求意见稿则赋权“劳动者”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不过,征求意见稿中对该“治理体系”进行更详细规定,消费者和劳动者如何参与,尚有待进一步厘清。
此外,针对新业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关联主体,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业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承担相应义务,平台关联主体与平台之间的责任义务。
丰富监管手段和罚则
监管方面,起草说明表示,平台经济跨界混业经营既需要多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也需要各层级厘清事权、对应监管。
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国务院建立平台经济工作协调机制,要求明确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监管模式,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模、类型、业务影响范围等因素,明确相应层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对于地方政府,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未有效履行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电子商务领域区域性重大风险隐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地方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在现行法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责令暂停用户注册”“暂停相关业务”“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等处罚手段。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等情况,增加约谈整改、专项调查、出具警示函等梯次监管工具,以及执法时可采取检查询问、调阅资料、查封扣押等措施。增加比例罚,明确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处以其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
另外,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平台对经营者、商品、服务违法情形的处置义务范围,新增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起草说明表示,这是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禁限售商品管控法律依据不完善进行的修改。
从鼓励出海到赋权反制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项重大修改,是在涉外方面从鼓励出海到赋权反制增加了多个条文条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征求意见稿新增授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电子单证”作为国际互认项目之一,同时还表示,国家在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信用、安全等领域,促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
并且,征求意见稿还新增授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他国家、地区或外国实体在电子商务领域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政策和措施,开展多双边磋商、谈判,建立合作机制,处理争端解决。
具体手段上,征求意见稿表示,中国境外的电子商务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电子商务领域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外国实体违反非歧视、公平贸易和透明度等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损害中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调查该外国实体的行为,决定是否将该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提示交易风险、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电子商务投资活动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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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xin_daily | t.me • Jul 5, 2026